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以下简称基坑监测)市场行为,保证基坑监测成果质量,促进基坑监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建设部第115号令和第163号令《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纪委和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建委《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宁建监字)[2011]18号文件《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南京市从事基坑监测的机构在市场行为、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等方面共同缔结的行为准则,凡自愿加入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本公约,自觉接受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以下简称地基协会)及基坑监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执行自律公约情况的管理、监督和处罚,违约的责任由违约成员单位自负。
第二章 基坑监测行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承诺严格执行省、市政府主管部门资质(备案)管理规定,保证在资质申报、资质的动态管理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可信的。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监测工作,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不接受私下挂靠,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 承诺教育和督促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组织相关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并持证上岗。诚实守信,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承诺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各基坑监测单位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的使命感充分认识当前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加强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制度,以使基坑监测市场混乱状态得以明显好转。
第六条 承诺在南京市承接的基坑监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向管委会进行合同和技术方案备案,并如实上报项目清单、频次及周期。自觉接受地基协会的相关备案管理要求和方案审查管理规定。
第七条 承诺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保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压价或不变相压价收费,认同收费低于上述收费标准50%的属于违约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严格执行,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简称地基协会)下设基坑监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制定《南京市基坑监测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和《基坑监测违约行为的认定办法及处罚细则》;负责本公约日常运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对成员单位的违约行为做出裁决。地基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负责对成员单位申请裁决的违约处罚决议做出最终裁决。
第九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严格执行,凡自愿加入本公约的基坑监测单位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自愿加入自律公约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违约保证金后方能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
(一) 成员单位应在签署《自愿加入自律公约承诺书》后5日内,向地基协会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一级资质单位缴纳10万元,二级资质单位缴纳5万元。
(二)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由地基协会设立专户代行管理。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的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地基协会和管委会日常相关费用的开支。若不足,经地基基础测试协会批准,从违约金中补足。
第十条 管委会的组成由地基协会从成员单位中推荐13名候选委员单位,经全体成员大会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序),产生11名委员单位。(未当选的2家单位为候补委员)
(一) 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的11名委员,由委员单位各委派1名全权代表组成。委员单位在任内发生违约行为,由管委会提出经地基协会核准,终止其委员单位资格,并在候补委员单位中按得票多少依次替补。
(二) 管委会任期为每届两年,期满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重新选举。
(三)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管委会推选产生,任期为每届两年,连任不超过二届,委员单位任期不受限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质量监督专家库和市场行为监督组,承担违约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 质量监督专家库由各会员单位推选的专家组成,一级监测单位可推选2名,二级监测单位可推选1名,专家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备中级职称并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 市场行为监督组由各会员单位推选的1名经营管理方面人员组成,组员应熟悉有关基坑监测收费标准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成员单位履行公约情况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飞行检查,对成员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并接受来自成员单位对执行公约情况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 管委会负责对成员单位的基坑监测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对监测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项论证。本着服务会员单位的精神,技术方案的审查和专项论证,仅收取最基本的专家服务费。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项目的基坑监测,管委会应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费用由被监督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管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若在飞行检查中发现违约情况或接到违约投诉,应及时召开管委会会议,部署违约事件的调查取证及后续工作。管委会按照既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做出初步裁决,开具整改意见书和处罚书(必要时)。
第十六条 受罚单位在收到违约处罚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地基协会申诉,地基协会在收到申诉后10各工作日内对其违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若受罚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或对初步裁决无异议,初步裁决结果视为最终裁决。管委会应将最终裁决结果及时告知各成员单位及举报人,必要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受罚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最终裁决结果,并按约定接受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管委会。管委会根据整改情况可提出进一步要求和处罚意见,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管委会的所有委员、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认真负责地履行本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并自觉接受成员单位的监督,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免去其在管委会的相关职务,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成员单位的有关违约、处罚信息,不得据此互相诋毁。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罚则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不执行本公约,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地基协会批准在地基协会网站上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经查处存在违约行为的成员单位,建议地基协会将其违约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到诚信手册管理中,并根据违约情节给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最终裁决下达后,管委会负责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处罚执行,必要时建议地基协会收回地基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的修订根据管委会签订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经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地基协会审议批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