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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监测违约行为的认定办法补充规定(一)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49    更新时间:2017/9/29

近期,在建筑基坑监测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基坑监测和桩基检测或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等捆绑在一起综合招标的项目,在接受举报或投诉时难以确定违规金额,针对上述情况,故拟定本补充规定:

1、当基坑监测与其他专业综合招标时,违约金额的认定仅考虑基坑监测综合成本价作为最低控制价,低于该控制价的视为违约。被举报单位应提供投标文件和合同,以证明基坑监测和其他专业的费用,无法提供投标文件和合同或投标文件和合同无专业拆分明细的,按照按投标总价即投标合同费认定违规金额。

2、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综合管廊等市政项目,基坑监测次数按《公约》规定的计算方法会出现严重偏差,《公约》中约定基坑监测次数的计算方法为“监测次数不得小于总方量(万方)×6次”,而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等市政项目为分段施工,按原定办法计算监测次数会远超实际观测次数,故《公约》暂不覆盖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综合管廊等市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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