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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作者:xiaoye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230    更新时间:2014/11/14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证我市地基基础检测质量,规范我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细则》、建设部第141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南京地区(含郊区、郊县)从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含外地进入本市承包业务的地基基础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和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须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者2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检测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单独建立台帐。

    第四条   我市所有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在外业进场施工前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检测机构、人员、检测项目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中,本协会将通过授权获取有关项目开工和合同信息以便为执行自律公约提供依据。

    第五条   自觉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1113号文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文件,抵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为保证检测质量,考虑到南京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南京地区地基基础检测收费下浮应控制在30%以内(按收费标准计算的相应检测项目的合同总价控制)。

    第六条  为使自律公约严格执行,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自律公约执行中的有关管理工作。管委会由缔约方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等共10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成员内产生。管委会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管委会全体成员投票确定,2/3有效票可决定其任用和罢免。管委会实行定期例会制,每季度的月末举行一次管委会工作例会,例会轮流由管委会成员中的二个缔约单位作为轮执主席主持。

    第七条  各缔约单位有权对违反公约的弄虚作假、违法挂靠、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并鼓励各缔约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举报事实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管委会接到违约举报后,按管委会工作程序安排查处工作(详见“管委会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为保证公约的严肃执行,各检测机构自觉交纳公约履约保证金至协会,由协会秘书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公约履约保证金交纳标准:每个检测机构人民币5万元,此保证金在缔约后五日内一次性交纳。

    第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委会将在每季度的定期管委会会议上作出分别给予限期整改、行业内部通报、社会公示、罚款等处罚决定,并将检测机构或个人的受罚信息及时呈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违约经济处罚:

1)“检测收费”以外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按照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8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附件5和附件6的考核标准附加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为1个不良行为分值处罚1000元,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处罚款由所在检测机构交纳。

2)涉及“检测收费”的检测机构不良行为,除按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8343号进行扣分处理外,尚应按以下规则进行经济处罚:

当合同总价在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标准基价的50-70%范围内,处罚金额按下式计算:

G= B (0.7- A/B )×20%

合同总价在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标准基价的50%以下,处罚金额按下式计算:

G= B(0.7-0.5)×20%+0.5-A/B)×40%

G---处罚金额;A---合同总价;B—为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标准基价。

   对年度受处罚次数达到三次的检测机构和自动退出自律公约的检测结构,协会暂停其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机构认证及优秀检测工程与优秀检测工程师的参评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公示在协会网站上。

    第十一条  协会设定专门科目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建账,每年二次定期向管委会报告收支情况。从被罚单位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违约罚金及公约履约保证金孳生的银行利息一起作为协会和公约执行的专项费用,该费用只能用于协会的科技推广、技术创新等事项备用金以及违约处罚调查交通费和管委会会费备用金和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

    第十二条  对于诚信守约单位,即一个年度内无处罚记录的缔约单位,年末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20%(即人民币1万元);第二个年度继续守约,再次退还公约履约保证金的20%(即人民币1万元);连续三个年度守约第三次退还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保留其履约保证金中的人民币2万元作为基本保证金。

    第十三条  各缔约方的公约履约保证金在受处罚后不足5万元时须在受罚后15日内自觉补足。如不按期补足,视其自动退出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  协会管委会将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地区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重点为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市场行为。对未参加公约的检测机构,协会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检测行为进行重点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自200961日起执行。

 

                                                                                           

 

                              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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