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 会员自律 >> 正文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

作者:xiaoye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677    更新时间:2014/11/14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地基基础检测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促使南京市地基基础测试行业的健康发展及技术进步,确保地基基础检测质量,维护南京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遵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倡导,参照兄弟协会的经验,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在地基基础检测活动中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条  严格履行《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协会作出的规范行业行为的有关决议,坚决抵制损害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各种行为。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做到认真检测,共同维护南京地基基础测试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南京市桩基检测市场的行为和秩序。

第四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行业内提倡团结互助、和谐一致的精神,合理报价,共同树立以质量求胜、重信誉、守合同、诚实守信,谒诚为用户服务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严格在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重视先进技术的推广,尊重科学,尊重人才。超过500吨位静载测试倡导采用自动采集系统。

 

第八条  所有检测机构在项目在外业进场施工前按规定自觉到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严肃执行,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本公约的公约履约保证金约定,按期如数交纳公约履约保证金。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违约罚金将在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单位自愿接受处罚。(处罚办法详见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公约执行过程中,若有缔约单位提出退约,退还该单位的公约履约保证金。当占参加公约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要求解约时,本公约即失效,违约金本金及结余利息由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按比例返还给各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所有公约签订单位对未签约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共同予以关注,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向协会举报,建议质检部门对未缔约的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其行为,引导其走向正轨。

第十二条 在自律公约的执行过程中,各缔约单位均有权提出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修改完善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公约执行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出修改意见,在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再次研究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20087 1 日起生效执行。

 

公约成员单位: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南京地基基础测试协会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2085号
    地址:南京创意路88号913室
    ©2005-2018 Nanjing Association of Foundation Engineering Testing,All Rights Reserved.